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8〕22号)、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》(工信厅联装〔2019〕44号)和《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意见》(浙委发〔2018〕50号),结合我省实际,我厅研究制定了《浙江省铸造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。
一、征求意见时间: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20日(公告之日起5日内,以发送时间为准)。
二、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,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。
三、联系部门及方式:浙江省经信厅装备处,联系电话:0571-87052714。
特此公告。